谁可以为谁投保?
提出这个问题,大家可能会觉得怪异。投不投保、为谁投保是人家自己的事,这难道法律还管吗?不错,法律还就是规定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投保的,更不是说给谁都可以设立保险的。也就是说,如果大家想设立保险的话,一要看自己有没有投保的资格,二要看你有没有权利为这个人投保。
首先,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精神智力健全的人,或者是已经年满16周岁并能用自己的收入养活自己的人。另外,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要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这种利益就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是身体具有适法及实际经济上的利益。就是说如果你想为谁设立保险的话,必须要与这个人有一定的关系。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可见,哪怕是为别人投保也不能是随意的。一般来讲投保人只能为自己、自己的亲人以及与自己有法定关系的人投保,对于其他人则必须要有被保险人同意才可以。这里,对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话,法律又有以下特别规定。《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也就是说,我们为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投保人身保险,不受上面法条的限制,不要求孩子同意,父母就可以投保。上文提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10周岁以下的人或者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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